贵州师范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会活动的财务行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职工会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贵州省总工会等部门颁布的相关条例,结合学校工会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是在工会主席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依法组织和筹集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银行帐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坚持服务教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工会财务执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经常性财务收支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重大收支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全额纳入工会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工会预算编制原则:根据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第八条 学校工会必须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实需要调整预算的,应由经费使用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委员会审查并报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调整预算后方能执行,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
第九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按预算收支项目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按时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1.在职在编教职工会员。会费标准:按基本工资的0.5%计收,每年缴纳一次。
2.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会费标准:按贵州省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0.5%计收,每年缴纳一次。
一般情况下,上缴会费全部由基层工会使用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和会员的凝聚力,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行政依法给予工会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工会经费。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各项事业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本校工会实际情况制定开支范围和标准,但不得违反国家的法规政策。
第十三条 报销审批权限及要求:
(一)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会经费实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
1.经常性支出:指单笔5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工会主席审批同意后执行。
2.重大支出:指单笔5万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须报请工会委员会审议,工会主席审批同意后方能执行。
报销时由工会财务人员对拟开支项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当事人按要求填写报销单,在合法凭证单据背面注明时间、开支用途、经手人(购买实物还需有实物发放清单),并将票据按要求粘贴整齐。对手续不完整、票据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按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计;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艺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需要评奖并发奖励的比赛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8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5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50元的纪念品。
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比赛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600元,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参加县级以上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的参赛人员当年可增购一次。
工会在所在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餐工作餐,不得超过50元/人的伙食补助标准,活动工作餐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按标准开支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小时不超过75元,其他工作人员(含活动指导、活动服务、影像视频制作等)每小时不超过25元。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的,可以按不高于裁判员、评委劳务费标准开支。举办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担任裁判、评委和教练等工作人员的,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承办、由所在单位行政主办并补助经费开展的教职工文体比赛活动,所在单位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可按所在单位有关标准执行。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活动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承办和组织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往返按一天计算,经费按当地培训费标准管理,交通费用回原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5.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等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开展的慰问支出;用于工会在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组织春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就餐的,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不得超过50元/人的伙食补助标准,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1)节日慰问活动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教职工发放的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春节和国庆节每个节日人均不超过500元,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每个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工会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的形式进行发放。
(2)困难教职工慰问支出。春节、“三八”妇女节、教师节等,学校工会代表学校慰问本人患重大疾病和直系亲属患大病等困难教职工。针对春节、元旦慰问本人生大病的慰问金为1000元-2000元;直系亲属生大病慰问金为500元-1000元;生活有一定困难的教职工慰问金为500元-1000元;“三八”妇女节慰问困难女教职工的慰问金为500元;教师节慰问生病及困难教职工的慰问金为500元;“六一”儿童节慰问单亲困难家庭(针对14周岁及以下儿童)慰问金为500元。
(3)教职工生日慰问支出。工会集中慰问过生日的在职教职工,采取生日蛋糕券或工会会员普惠卡的形式进行发放,实物慰问品金额不超过300元。
(4)教职工退休离岗慰问支出。工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慰问品(金)。
(5)教职工结婚(初婚)慰问支出。工会代表学校送祝福金500元或价值相当的礼物(以结婚证为准)。
(6)教职工生育慰问支出。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工会可给予每个会员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由学校工会或女工委代表、基层工会前往慰问。
(7)教职工工伤慰问支出。轻伤:慰问金标准为500元;重伤:慰问金标准为1000元。伤情程度以医院鉴定为准。
(8)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支出。①在职教职工在市内各医院住院的,由基层工会牵头,学校工会和相关人员共同前往慰问;患病住院教职工慰问金标准为每人每次500元;患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金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针对长期住院的教职工每学期慰问一次。②在外地生病住院的,由所在基层工会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进行慰问,待康复回校后补发等额慰问金。
(9)丧事慰问支出。①学校在职教职工去世,送慰问金2000元、花圈一个。②在职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送慰问金1000元、花圈一个;在职教职工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由基层工会代表学校送花圈一个。③如去世者直系亲属多人在学校工作的,可按亲属关系分别享受吊唁金额。
(10)临聘人员慰问支出。学校工会代表学校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期间,给予学校人事处聘用的临聘人员共计不超过价值800元的慰问品。
(11)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职工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1.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2.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3.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4.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5.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维权支出。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指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其他维权支出。
(四)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支出。用于工会召开的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自身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方面、外事活动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其中,教师节学校工会代表学校慰问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慰问金1000元。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由省级工会制定标准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行政性支出;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工作人员休息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连续加班2小时以上不满4小时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加班误餐补助40元;连续加班满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加班误餐补助 100元。已按规定领取相关劳务费的不得再领取误餐补助。
(五)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六)对附属单位的支出。用于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七)其他支出。用于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工会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和库存物品等。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指工会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批量总价达30000元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各级工会(或个人)购置图书资料批量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作固定资产入库管理。
第十九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的采购、入库、使用、报废等均由学校工会按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等规定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工会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或丧失正常使用效能,须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履行资产处置程序,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物资采购具体包括办公用品、文体活动用品、固定资产、纪念品、奖品、慰问品、电影票等。
第二十二条 采购审批和采购方式:一次性采购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各类项目,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以集中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方式进行采购;一次性采购价值5万元以下的各类项目,经校工会主席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招标(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价、询价、定点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收解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费;严禁举办工会活动违规发放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游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将应在单位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工会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经审委员会的监督审查,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工会经费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有权且应当按照《会计法》及其他财务规章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严禁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严禁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严禁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严禁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贵州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