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贵州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事业,努力实现学校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对教代会实行正确的政治领导,确保教代会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和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部门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加改革,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九条 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议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大会决议和议案付诸实施。
第十条 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修改,应由教代会讨论同意,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的执委等处理,但需向下次教代会报告,提请确认。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的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青年教师代表、工人代表、民主党派、妇女、少数民族代表要有适当的比例。选举过程中还应注意代表素质,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教师代表的30%以上;以基层党委为单位(机关以党支部为单位)或学校基层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召集人1-2名。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邀请有关老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共青团、学生会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外,有知情权、发言权并应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据规定程序更换、撤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并参与其活动;如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无法履行代表资格者,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任期未满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也自行中止。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在代表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和表决权;有权向大会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参加对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检查和监督;因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应履行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和遵守本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时,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换届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届内教代会由执委会主持会议,执委会成员应在代表中产生,一般应由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及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届内大会;审议提交教代会通过的大会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和决定;起草大会决议;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决定其他重大问题;履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一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票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遇有重要问题,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
第二十条 对教代会的意见和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整理后,报校领导批转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答复,凡能解决的抓紧办理,对不具备条件解决的说明理由,并在下次大会提交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各代表团,既是学校教代会的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教代会组织形式(二级教代会),参与各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以下五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承担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其人选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由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委员会负责人名单,经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并提交教代会通过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教代会讨论的有关方案;对有关重大议案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提请确认;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承办教代会或执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教代会也可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开展工作。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教代会执委会或组织代表讨论。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代表教职工参加学校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下属学院、部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此次教代会通过后执行。原有文件《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二届教代会暨工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将通过教代会采用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